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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采用尽量少的高架排气筒集中排放

日期:2014-03-03来源:俊威净化浏览次数:380
         对于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应的高架排气筒集中排放。例如:《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3271)规定“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规定“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对于多个低矮排气筒集中成片排放的情形,在满足工艺设计等要求的前提下,应考虑进一步减少排气筒数量、共用排气筒并提高排放高度。
        对高架污染源集中排放,还可采用“双筒集束”或“多筒集束”烟囱排放烟气。比如电厂烟囱多采用“双筒集束式”排放,造纸工业硫酸盐浆厂烟囱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集束排放主要是考虑设备投产有先后、检修工况不同,排气系统内部压力高低不同,或部分设备停止运行时每个排气筒的排烟速度均不致过低等因素。必须注意,对集束烟囱的烟囱高度合理性论证时应分别考虑每个排气筒和等效排气筒各相关参数的合理性,对集束烟囱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确定和浓度预测时可按GB 16297附录A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等效排气筒各参数进行,对集束烟囱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等效排放速率和等效排放浓度进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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